1、許可證分為哪幾類?
2、哪些企業應該取得許可證(發電類),哪些發電項目可以豁免電力業務許可?
(1)公用電廠;
(3)國家能源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1)經能源主管部門以備案(核準)等方式明確的分布式發電項目、分散式風電項目;
(3)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含垃圾發電)、海洋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
(5)并網運行的非燃煤自備電站;
3.哪些企業應該取得許可證(輸電類)?
(1)跨區域經營的電網企業;
(3)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企業;
4.哪些企業應該取得許可證(供電類)?
(1)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地(市)行政區劃供電營業區(簡稱省級營業區)的供電企業;
(3)縣(市)內跨鄉鎮行政區劃供電營業區(簡稱縣級營業區)的供電企業;
(5)國家能源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答:如果相關發電項目屬于并網運行的非燃煤自備電站,或屬于所發電量全部自用、不上網交易的自備電站,可以不用辦理許可證。
答:項目裝機容量6MW 及以上的光伏項目,如果核準文件(批復文件、備案證書、登記備案證明等)明確為分布式發電項目的,屬于許可豁免范圍,無需辦理許可證。
答:發電機組類型按大類分為“火電、水電、核電、可再生能源發電(水電除外)、其他”。其中,火電細分類型包括燃煤發電、燃氣發電、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發電、燃油發電、煤矸石發電、其他火電;水電細分類型包括常規水電、抽水蓄能;可再生能源發電(水電除外)細分類型包括風電、光熱發電、光伏發電、地熱發電、海洋能發電、垃圾發電、農林生物質發電、沼氣發電、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其他細分類型包括瓦斯發電、余溫發電、余壓發電、余氣發電、其他發電。
8.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機組投產日期如何確定?
答:風電、光伏發電等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申請許可證時,“機組情況登記”同一欄目中可登記單臺/個(以下統稱臺)機組/單元(以下統稱機組),也可登記多臺機組(機組類型、機組容量、機組設計壽命不同的應分開登記)。登記單臺機組的,投產日期為機組首次并網發電的日期;登記多臺機組的,投產日期為多臺機組中最后一臺機組并網的日期。同一批次投產機組因機組型號不同分開登記的,投產日期均登記為該批次最后一臺機組的并網日期。項目運營企業應對申請許可證時填報的投產日期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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