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8月31日,記者在鞍山市有關部門采訪時獲悉,《鞍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對違法違規銷售、使用特種設備等行為規定了非常嚴格的罰則,最高罰款額為20萬元。
特種設備,就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包括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據了解,截至去年末,鞍山地區特種設備的數量已超過2.2萬部這個數字,其中普通市民接觸最多的電梯也達到了1000余部(包括扶梯),并且還在不斷增長。有關人士介紹,僅以電梯為例,安全問題講究頗多,例如電梯門開啟后距離再關閉應該有一定的時間延續,并且一旦在關閉時安全觸板碰、夾到人或物,門應能立即重新打開,這兩項如達不到就非常可能夾住人或物,如果此時電梯運行了,就會對被夾的人和物造成剪切、擠壓,嚴重的能傷及人性命。除此,電梯還應該有超速保護、越層保護、超載保護、限速等防護措施。因此對于電梯,國家要求使用單位必須一年報檢一次,讓質監部門的專業人士進行檢測,達到安全運行程度方可繼續使用。經過檢測的電梯會在內部貼上安全檢測合格證和下次檢測的時間。據介紹,此次頒布的《鞍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在國務院頒布的相關條例基礎上,根據鞍山本地情況進行了補充細化,如對二手特種設備銷售進行規范,要求在銷售前必須經依法核準的機構檢驗檢測或者安全技術鑒定,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銷售。另外,在罰則上也非常嚴厲,例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有嚴重安全隱患的特種設備,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使用單位主要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對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或處兩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