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日報消息 (記者 王迪) 29日,記者從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獲悉,《鞍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于9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了解,特種設備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包括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截至去年底,鞍山地區擁有特種設備數量已超過22000個。
此次出臺的《鞍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是在國務院頒布相關條例的基礎上,根據鞍山本地情況進行了補充細化,其中對二手特種設備銷售進行了規范,要求在其銷售前必須經依法核準的機構檢驗檢測或者安全技術鑒定,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銷售。另外,在罰則上也規定得非常嚴格,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有嚴重安全隱患的特種設備,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使用單位主要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對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或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