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隨著6月30日燃煤鍋爐淘汰改造任務時限的日益臨近,針對秭歸縣禁燃區內燃煤鍋爐淘汰及高污染燃料設施清潔能源改造工作的進程,該縣環保局對相關單位進行再督辦。據悉,秭歸縣禁燃區內還有部分單位高污染燃料鍋爐設施淘汰工作進展嚴重滯后,該縣環保局對相關單位下發了《縣環保局關于禁燃區內燃煤鍋爐淘汰及高污染燃料設施清潔能源改造工作的再次督辦通知》,要求相關單位務必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倒排工期,確保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淘汰改造任務,逾期未完成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進行查處。已完成的,及時申請驗收。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環保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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