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市城區建成區域內使用燃煤鍋爐及燃煤大灶(散煤)的通告(張政通〔2013〕3號)
ZJJCR—2013—00004
為有效防治城市大氣污染,進一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規定,現就禁止在市城區建成區域內使用燃煤鍋爐及燃煤大灶(散煤)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對象:市城區建成區域內所有賓館、酒店、茶館、洗浴、足浴、小作坊、醫院、學校等企事業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二、凡屬禁止對象而使用燃煤鍋爐及燃煤大灶(散煤)的單位及個人,在本通告發布后30日內停止使用并自行拆除燃用設施,改用液化石油氣、天然氣、電、太陽能等清潔能源;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將依法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設施。對阻礙、拒絕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市城區建成區域內禁止使用燃煤鍋爐和燃煤大灶(散煤)的對象的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嚴肅處理。
四、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環境保護及相關部門舉報。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張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7日
聲明:鍋爐信息網圖片及新聞版權所有,未經許可,請勿轉載,轉載請注明來源,違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