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27日,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這部法律草案的制定,旨在加強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聞世震表示,特種設備安全立法已成當務之急。在我國,特種設備數量正迅猛增長,安全保障壓力不斷增大,人民群眾對安全保障的要求也不斷提高,而特種設備安全形勢依然嚴峻,安全技術規范缺乏相應的法律地位,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相關民事關系需要規范,現有的行政法規已不能適應新時期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需要,亟須制定出一部適合我國國情和國際通行做法的特種設備安全法,從制度上、源頭上有效防范、減少和遏制特種設備重大事故的發生。
草案規定,特種設備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較大危險性和潛在危害性的設備、設施。同時,授權國務院對特種設備采用目錄管理方式,由國務院決定將哪些設備和設施納入特種設備范圍。
草案還規定,國家建立特種設備缺陷召回制度。因生產原因造成特種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終止生產,主動召回。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發現特種設備存在應當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時,應當責令生產者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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