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關于劃定佛山市高污染燃料限制區域的方案(征求意見稿)》(下簡稱意見稿)已經公布并征求市民意見。為了加快佛山能源結構調整步伐,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在2012年7月1日前,劃定的限制區(簡稱限制區,不含順德區)內高污染燃料的各類設施應自行拆除或改用清潔能源。
意見稿規定,除了禁止新建高污染燃料鍋爐或其他爐窯等燃用設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將現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依法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其他清潔能源。另外,如果10蒸噸/小時以上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或其他燃用設施,具備廢氣治理設施,且手續齊備,并已安裝在線監測設備以及污染物達標排放的,可以推遲至2014年7月1日前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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