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根據《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對各小區、廠企、賓館、酒店等使用的燃煤鍋爐作出具體規定:對新改擴建廠企、賓館、酒店的鍋 爐,嚴格按照環評要求實行環保“三同時”,確保鍋爐煙塵達標排放。凡屬0.4-0.7t/h立式水管固定爐排燃煤鍋爐或自制爐具要停止使用,更換為在省市環保部門登記備案的鍋爐。凡屬0.7-4t/h的燃煤鍋爐,必須配備經有關部門認可的除塵設施,并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凡≥4t/h的燃煤鍋爐,必須依照有關規定配備有效的高效脫硫除塵設施,并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在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建設單位新上任何型號的燃煤鍋爐都應依法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凡無治理設施或治理設施損壞的,要在今年取暖期前完成治理和更換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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